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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秋菊打官司》中浅析中国法律文化

2010-7-19 20:05:00 阅读209 评论0 192010/07 July19

撇开《秋菊打官司》中的主人公不谈,就看看片中的乡土民风,就让我们现代人汗颜,秋菊几次去村长家,可村长的家人每次都热情欢迎,没有丝毫的不高兴,这真是令我们现在的民风难过啊!好了,不说那么多了!转入正题吧!

秋菊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就是因为尊严!秋菊为从村长那里要个说法而层层上告,背后的心理动机就是对人自身尊严的维护。秋菊打官司并不为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也不是想让村长去蹲监狱,而只是要个说法,要村长认个错。而同样为了面子,为了尊严,村长就是不愿意认个错,哪怕秋菊告到北京去,他都不为所动。在农村,人的尊严可比金钱贵重多了,一家哪怕他再有钱也是同样要遭到歧视的,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不仅如此就是他的亲人也会遭受人指指点点的,从而使得他们不得不举家搬迁。对他们来说,语言或其他人格上的伤害比某些身体部位的伤害更为严重,在他们看来是对所谓“权利”的一种难以忍受的侵犯,而我们法律对此却未给予充分的保护。

“法律是现代的,人情是传统的;法律讲究法治,人情讲究人治。”①法律与人情的纠缠折射出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两难境地。在农村,人情的重要性是不可比拟的,就是在城市,就在这个上海大都市里,五年前不是发生了一个惊人的事迹么?一对夫妇花了十年的时间还清了因炒股被骗而欠下的一百多万的债务,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就是一个人情么?中国农村目前还是一个人情社会,到处都是人情编织的社会网,随处可见。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农村地区,已经有了现代的法律启蒙,却还未完全摆脱宗法文化的伦理人情。这里只能是法律被人情化伦理化,而不是伦理人情被法律化。这里虽说有法律,但真正解决问题的还是人情,他

作者  | 2010-7-19 20:05:00 | 阅读(209)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释〔2009〕15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作者  | 2010-5-21 16:37:27 | 阅读(4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作者  | 2010-5-21 16:35:25 | 阅读(4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0-5-21 16:30:25 阅读40 评论0 212010/05 May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3号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作者  | 2010-5-21 16:30:25 | 阅读(4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10-5-21 16:29:00 阅读61 评论0 212010/05 May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作者  | 2010-5-21 16:29:00 | 阅读(61)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网易新闻:文强案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2010-5-21 16:20:40 阅读30 评论0 212010/05 May21

http://news.163.com/10/0521/11/6773LA13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5月21日,重庆市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对文强的死刑判决,并驳回同案四名被告的上诉请求。

华龙网5月21日报道 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五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

作者  | 2010-5-21 16:20:40 | 阅读(30) |评论(0) | 阅读全文>>

核心提示:河南商丘一名"杀人犯"在入狱10年后,被害人又突然出现的报道日前引起热议。目前,“被害人”赵振晌的身份已经确认无疑,河南省高院将很快重审此案,赵作海有望获赔偿。

5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被判刑关押10年后,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复活”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商丘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目前,商丘市公安机关经过认真核实,赵振晌的身份已确认无疑。省高级法院很快将依照法律对此案进行再审。

作者  | 2010-5-8 19:53:09 | 阅读(22)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者  | 2010-4-30 14:05:59 | 阅读(26)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网易新闻:国家赔偿法通过 行政不作为致损害需赔偿

2010-4-30 13:59:13 阅读35 评论0 302010/04 Apr30

核心提示:国家赔偿法修改通过。法律规定:违法和超期拘留需赔偿,行政不作为若违法也需赔偿。牢头狱霸伤人亦列入赔偿。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均需要予以赔偿。同时,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作者  | 2010-4-30 13:59:13 | 阅读(3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1号,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作者  | 2010-4-11 10:23:37 | 阅读(115) |评论(0) | 阅读全文>>

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中文版之二

2009-12-21 12:42:43 阅读417 评论0 212009/12 Dec21

7条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虽有第6条的规定,如果收货人、控制方或者持有人不是被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租船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合同的原始当事人,本公约仍然在承运人与此等当事人之间适用。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根据第6条被排除在外的运输合同的原始当事人,本公约在此等原始当事人之间不适用。

3章 电子运输记录

8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在不违反本公约所述要求的情况下:

(a) 凡根据本公约应在运输单证上载明的内容,均可在电子运输记录中加以记载,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和随后的使用须得到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同意;并且

(b) 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或者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者转让具有同等效力。

9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1. 使用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遵守包含以下内容的程序:

(a) 向预期持有人签发和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方法;

(b)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保持完整性的保证;

(c) 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持有人身份的方式;和

(d) 已 向 持 有 人 交 付 货 物 的 确 认 方 式, 或 者 根 据 第10条

第2款或者第47条第1款第(a)项第(ii)目和第(c)项,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已失去效力的确认方式。

作者  | 2009-12-21 12:42:43 | 阅读(417)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2009-11-12 22:52:26 阅读76 评论0 122009/11 Nov1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

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

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一)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

作者  | 2009-11-12 22:52:26 | 阅读(76) |评论(0) | 阅读全文>>

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2009-10-6 20:25:25 阅读64 评论0 62009/10 Oct6

救 助 合 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签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的代表____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作者  | 2009-10-6 20:25:25 | 阅读(64) |评论(0) | 阅读全文>>

海洋运输业务常用英文缩略语简释

2009-10-6 20:23:47 阅读129 评论0 62009/10 Oct6

海洋运输业务常用英文缩略语简释

英文缩略语 英文原文 中文译文

A·A· ALWAYS AFLOAT 永远漂浮

A/C ACCOUNT 计算

ACCT ACCOUNT 账目,账户

ACPT ACCEPTANCE 接受

ADD.COMM ADDRESS COMMISSION 订舱佣金,租船佣金

ADV. ADVISE 通知

A·F· ADVANCED FREIGHT 预付运费

AFMT AFTER FIXING MAIN TERMS 主要(租船)条款确认以后

AGRT AGREEMENT 协议

AGW ALL GOING WELL (取决于)一切顺利

AM MORNING 上午

AMT AMOUNT 金额、数额

A/P ADDITIONA PRI MIUM 额外保险费\老船加保费

APPROX APPROXIMATE 大约

A/S AFTER SIGHT/A LONGSIDE 见票后/船边

ASF AS FOLLOWS 如下

ATL 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AUTO AUTOMATIC 自动的

AVG AVERAGE 平均,海损

BAF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

BUTC BALTIME UNIFORM TIME CHARTER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波尔的摩”期祖合同

作者  | 2009-10-6 20:23:47 | 阅读(129)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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